具体而言,要确保问责机制这一公共物品必须而且只能由中央统一供给,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,条件成熟时,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,这是我国实现问责法治目标的最终归宿,更是惟一出路。
兹以Nicolette Van Gestel et. al.之论述,提出公共价值之三大要素:A.普世趋势(UniversalisticApproach)。德国系欧盟之主要成员国,针对公私合伙受欧盟各国重视之程度,德国行政法学界当然无法自外其冲击。
反观台湾地区,一味将投资契约视为私法契约,忽视政府参与公共建设、扩大投资、本身即具有公权力行使之现实,不论投资项目属基础设施行政或社会福利计划之给付行政,仍为公权力所及之范围,如一律以私法契约视之,将违反法之秩序与安定性。从合作之项目,可知英国在PPPs之实践上,并不区别基础设施之公共行政与公民生存照顾之给付行政,最大宗者仍然系交通建设中之采购合同及重大公共工程之支出,其次方为公民社会基本权下之基础设施。德国针对PPPs下之投资契约,是否适合置入于行政程序法下之行政性契约,相关立法沿革,值得注意与效法。但境外如有更廉价之劳工及高质量之技术,自容易达成私有化之原始目的—提高效率与节省成本,则鱼与熊掌不可兼得,这也是1996年美国联邦国会扩大立法允许州政府购买服务时所始料未及之事。(2)公法下政府契约之民主正当性。
对福利收受者之行为进行处罚。影响所及,欧盟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4月30日提出公私协力及政府采购与特许欧盟法规绿皮书,及针对公、私部门间兴建、资助、修缮、维系公共建设及提供服务为目的等合伙类型,据以规范。法治的多样性是以某种一致性的共识为前提的,否则就失去了制度的比较意义。
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监督行政,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屏嶂。[13]限于篇幅和资料的关系,本文只探讨法治指标的发展概况、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、我国香港的法治指数及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。既有民间组织的指标体系,又有政府主导的指标体系。指数力求具备通用的普适性,不同的社会背景,不同的经济、文化、政治体制都可以适用。
指标7,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。[4]刘作翔:《法律文化论》,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,第110页。
实践证明,公务员奉公守法和严格执法,会对于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、确立和发展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。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基本理论是什么,如何将其置于现实的法治实践中进行考察,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?用比较法学、实证法学等研究方法就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,是有益的尝试。上级政府经初步审查,认为下级政府的基本状况可能符合法治指标的标准,将组织专业的评估小组对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审查,并做出初步的判断与意见。下面从几个方面对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。
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:从过去看,法律是文明的产物。法治政府建设涉及面广,千头万绪,是一个系统工程。指标11,法律被公正、有效率的执行和适用,具体包括:法律不是为了政治利益等而被恣意、有偏向地加以适用,法律不需要公众官员或私人利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等。因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由以下七个方面的一级指标构成:指标一:法治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、创新管理方式方面的基本情况。
[12]杨海坤、章志远:《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89页。指标评估体系既有全球性的指标体系,又有地区性的指标体系。
当中有地区性的,也有世界性的。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,评估的重点不是找问题和汇报问题,而是提供评估对象最实用的信息,以便更好的改进。
通过法治评估活动,争取按如下进程发展:2006-2010年,按照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,通过实施‘三五依法治区、‘五五普法教育规划,全面落实法治余杭建设各项任务,初步实现区域法治化目标。经过几年的发展,我们清醒地看到,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与阻碍,突出地表现在如下方面:其一,口号化法治政府建设现象突出。步骤一,搜集一系列的数据。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明确提出,用十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。鉴于法治政府的评估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,这里只列举和介绍一级指标、二级指标及部分的、细化内容(三级指标),旨在说明法治政府评估的基本内容。在指标设计上,考虑各政府机构部门的共性和本身具有的个性特征,分别设计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。
在评估层次上,具体分总指标、区级机关指标、乡镇指标和农村社区指标4个层次。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香港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。
(2)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的统一。法治指数强调,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律的程度,既着眼于法律法规条文,还要关注实际的执行情况。
有些地方把法治政府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是政府的法治建设,形成了政府重视、部门轻视的强政府、弱部门的片面化建设局面。尽管相关法治指标的开发研究工作在一些省市相继启动,但系统化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却不多见。
[11]胡肖华:《走向责任政府—行政责任问题研究》,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,第295页。[19]参见钱弘道:《法治评估的意义和方法—以杭州市余杭区为对象的实证研究》,载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》,第206-222页。政府的职能是什么,履行的效果怎么样,行政管理方式是否科学?这都是需要考核的内容。法治指标有助于树立科学的、清晰可辨的奋斗目标,从而引导规划最佳的基本方案,进而形成对法治指标的普遍认同,从而激发起为法治政府建设竭尽全力的意向。
第二步,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交正式的评估请示,并附带提交自我评估的书面材料。法治指数体系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香港的法治指数,该指数可在不同的范畴内使用。
在每一个试运行的国家,将形成一份正式的法治指数运行报告。指数要求检验现存的正式法律系统,并对存在于非正式法律系统中的问题给予告知。
[16]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,法治指数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。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包括行政决策体制科学、社会良性发展两个方面。
它由2个一级指标组成,分别为:指标12,确保大量的法官、律师和法律实际工作者,包括公诉人员、相关的帮扶人员等。自我评估中要求本级政府形成严格的自我评估材料,包括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、各项评估指标的统计情况、发布的评估结果等。指标6,法律的客观、公正性,法律只有在没有创设专横或无理性的歧视内容下才是公正的。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:政府权能(权力、能力、职能)厘定清晰。
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多样等。[9]参见袁曙宏: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,载《国家行政学院学报》2006年第4期,第12、 13页。
评审者按他评估时对当时香港法治的理解,为每项香港的法治原则打分(由0至100分,50分及格)。第三步,上级政府根据评估小组的意见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,并准备组织评估。
(6)司法公义人人可及,包括法院人人可及、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、投诉政府决定或行为的程序等内容。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:公务员的法治状况和社会法治氛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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